2011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点:税法(2)

来源:审计师    发布时间:2012-01-21    审计师视频    评论

  ★ 考点二 税法征收管理法(掌握)

  一、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1. 开业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2. 变更税务登记: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3. 注销税务登记: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办理。(先税务后工商)

  (二)账簿、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中华考试网

  2.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账簿、记账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

  (三)发票管理:保管5年

  (四)纳税申报管理:减免税期间仍然需要纳税申报。

  二、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核定应纳税额

  (二)税款征收保障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

  (1)前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措施: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总结:逃避→责令限期缴纳→明显的转移、隐匿→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批准后保全

  2.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税收优先制度——三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4.代位权、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代位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撤销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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