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公务员醉驾撞死2岁儿童双方负同责引质疑

2012-12-02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虎岗乡国土资源所原所长廖某华酒后驾车,将一名正在家门口玩耍的2岁男童撞倒。事发后,肇事者廖某离开现场,3个多小时后才接受酒精测试。事发40多天后,男童最终不治身亡。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幼童的家人“监管不力”,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对此,死者家属表示难以接受。
  该事一经报道,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大多网友认为,无法理解同等责任这一事故认定。
  网友“黄师傅”说,“都酒后驾驶了,为什么是同等责任?作为一名公务员,更应该知道酒后不能驾车的规定,却知法犯法,明知故犯,无法原谅”。
  7月30日,负责调查这起事故的永定县交警大队陈增和副队长表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廖某华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扣除12分。廖某华需重新进行驾驶证理论考试,并于6个月后才能领回驾驶证。
  醉酒入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称,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做出的处罚规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前后比较,本次修改将加大对醉驾的处罚力度,大大提高犯罪成本,对于酒后驾车行为罚金方面,处罚金额从原来的200元起罚变为1000元起罚。
  醉酒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实施危害社会或他人的行为应付刑事责任
  第一,醉酒人在醉酒状态下没有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应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这常见于生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是一种最为常见的醉酒类型,属于一次过量饮酒后出现的急性酒精中毒。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的研究表明,生理性醉酒人的生理、心理和精神变化大致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为兴奋期,此时饮酒者自制能力有所降低,情绪不稳,容易激动。第二时期为共济失调期,醉酒人言语增多,口齿不清,步态不稳,辨认能力降低,控制能力明显减弱,呈酩酊状态。第三时期为昏睡期,醉酒人可能出现酣睡、直觉丧失、昏迷等症状,严重可因呼吸中枢受损害而死亡。
  因此,对于生理性醉酒的人在兴奋期和共济失调期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由于没有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如果醉酒使行为人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是行为人有意或过失地造成的,按照原因中的自由行为的理论应承担刑事责任。与职务或业务活动有关的酗酒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依照“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要求,责任能力必须存在于行为之时,行为人只对在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不能追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的责任。
  但是如果行为人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不是由于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患有精神疾病,而是行为人自己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又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在此情况下能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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