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公务员酒驾将抄告其所在单位

2012-12-02

  省政府近日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了《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规定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的违法行为要抄告其所在单位,校车安全工作情况要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辖区内发生相关道路交通事故的政府应当作出检查。

  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文明城市创建检查考核范围;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和考核,对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执行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的校车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乘车安全教育;对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综合素质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管理机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的违法行为,应当抄告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

  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发放许可证照或者作出其他审批决定的;对存在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处置不当、抢救不及时,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其他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情形。

  车辆所属单位的营运车辆不具备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驾驶人不具备从业资格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未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者行驶记录仪不能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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