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案例:未经批准在名称中变相使用“银行”字样

2012-07-15
  1、商贸公司非法办理信贷业务
  1995年9月,某县农工商联合商贸公司在公司大门西侧盖临街二层小楼一栋。同年9月,该商贸公司在新盖的楼房门头上挂出“商贸公司信贷部”的招牌,向社会吸收存款,办理信贷业务。199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该县支行经调查得知,该商贸公司没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没有取得设立商业银行的资格,却在名称中变相使用“银行”字样,行使商业银行职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遂责令其停止营业,并罚款5万元。
  2、血液供应中心擅自使用“银行”字样
  某市一家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组建一家血液供应中心,企业名称登记为“某市中外合资血液银行”。该中心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挂牌经营。当地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闻讯后,马上与该中心取得联系,责令其改变名称,否则,以扰乱金融行为论处。该企业经过协商去掉“银行”字样,重新挂牌经营。
  [分析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鉴于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对于商业银行的设立以及业务的开展,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而对于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在名称中擅自使用“银行”字样的、或非法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在我国相应的法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刑法》中,都规定了明确的惩罚措施。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第77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思考题]
  1.案情一中,某商业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金融经济法规中的哪些法规?
  2.某市血液供应中心的命名纠纷责任,究竟应由谁来承担?
  3.国外的银行法对“银行”一词有无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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