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的成本分担机制和政治稳定

2012-01-22
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包容性增长”的命题,强调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实现包容性增长,根本目的是让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所有国家和地区、惠及所有人群,在可持续发展中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内学界对这一命题的理解大多侧重于经济发展中的收益分享。如韩保江教授提出:“在国内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强调‘包容性增长’,就是要努力在保持适度的经济增长的基础上实现民族团结、劳资合作、民生发展和生态文明,让全体国民都能够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成果。”

    要实现包容性增长,关键是要找到经济发展中的基本着眼点。而这个基本着眼点必然处于经济范畴之外。如果经济发展的基本着眼点还是经济意义的,那么经济发展的本身就会异化为一种价值观念甚至意识形态,这与经济发展的工具属性是相违背的。经济发展的基本着眼点存在于政治层面。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的高度来看待发展问题,我们不难发现,经济发展的基本着眼点在于实现政治稳定。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某些机制来保障政治稳定。这样的机制并非单一的法律规定或政策文件,而是由在同一指导思想下的政策和法律共同构成,共同起作用。这样的机制有三种,收益分享机制、成本分担机制、利益补偿机制。

    (一)收益分享机制

    1.建立收益分享机制是党的工作重点。强调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实际上是一种建立收益分享机制的努力。这一理念,说明中国共产党已经将建立经济发展中的收益分享机制列为了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建立收益分享机制也必然成为了中国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对收益分享机制的重视,表明党和政府已经将建立收益分享机制同政治稳定挂钩,从政治稳定这个经济发展的基本着眼点出发,通过相应的政策和法律,使得经济发展中的增量部分得到更加公平的分配。

    收益分享,不仅是经济发展成果的分享,更是发展过程中一切物质收益和非物质收益的分享。收益分享是增量改革的核心所在,有了这个机制,增量改革才能与政治稳定挂钩,增量改革才能有效地促进政治稳定,收益分享机制是连结改革与稳定的一条重要纽带。

    目前的问题是,各方面过于关注收益分享这个机制,而忽视了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其他有效机制,片面认为只要建立和完善了收益分享机制就能有效缓解各种社会矛盾,各种群体性事件也会迎刃而解,从而把收益分享同政治稳定一对一地联系起来,把收益分享当做医治各种不稳定因素的灵丹妙药。对其他两种机制缺乏准确的理解,使得地方政府在维稳工作中面临着日趋严峻的形势。

    2.收益分享机制中的经济人假设。收益分享机制隐含着经济人假设,要讨论这个机制的性质和作用,就不能绕开经济人假设。经济人假设把人化约为自利的、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根据经济人假设得出的结论是,如果所有人都从经济发展中受益,那么政治将保持稳定。这个结论存在一个关键的问题:发展产生的收益能否转化成人们对政治秩序的认可,政权的合法性与政治服从是否取决于人们从该政权主导的发展中所得到的好处的多少。如果坚持经济人假设,人们既然从一个政权所主导的发展中得到了好处,那么根据他们的理性,他们自然希望继续得到这种好处,从而支持带来发展的政权。那么上述结论似乎是合理的。   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对党和政府有不满情绪的社会群体未必没有从发展中受益,也就是说,有不满情绪的社会群体同样从经济发展的收益分享机制中或多或少地得到了好处。但是在与其他社会群体的比较中,仍然会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不满情绪来源于这些社会群体内心的不公平感,即便是工资和职位的适当提升也无法使其得到满足。对于这种现象,根植于经济人假设的收益分享机制就鞭长莫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了。得到了好处,仍然不满足,这是经济人假设和收益分享机制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学界通常从其反面来寻求解决之道,认为其原因是:在发展过程中,某些社会群体的利益损失没有得到充分的弥补。因而强调另一种保障政治稳定的机制——利益补偿机制。

    (二)利益补偿机制

    1.利益补偿机制能减少特定社会群体的利益损失。利益补偿机制对弥补发展过程中特定社会群体的利益损失有一定的作用,如果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进行,该机制可以从数量上弥补这种损失。目前最典型的形式是对征地和拆迁的补偿机制。但是,这种机制只能从形式上对弱势群体的损失进行补偿,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利益受损群体的不满情绪。而且这种机制在运行的过程中很难严格地依法进行,反而产生了各种不利于政治稳定的问题,给地方的维稳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2.利益补偿机制不能独立起作用。之所以各种利益补偿机制不能有效地消除利益受损群体的不满情绪,并非利益补偿机制没有用处,而在于这种机制不能单独起作用,它只能在实现政治稳定的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对利益受损群体进行物质上的安抚,从形式上保障利益受损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是它和收益分享机制一样,也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人们内心中的不公平感。即便利益受损群体得到了足额的补偿,当他们与其他社会群体的优越境况进行比较时,仍然会感到自己受到了损失,得到的补偿只是形式上的。这种机制,究其根源依旧是经济人假设,认为人们避免了受到损失就会满足。这种功利主义的假设不适应当前严峻的维稳工作。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发展成本的分担机制。

    (三)成本分担机制

    1.发展成本。王朝科教授认为,“发展成本是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而提出的,是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发展成本是从一个国家或地区谋求发展和进步的高度观察成本问题,即衡量为获得发展而支付的代价。具体来说,发展成本是把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和良性循环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综合研究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代价”。这种进步的代价实际是在发展过程中,某些社会群体所承担的多方面损失。发展成本最终必然是由人来承担的。某些形式的发展成本是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的,比如环境污染。而其他的发展成本往往由一些特定的社会群体来承担,如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征地拆迁问题所产生的发展成本。对于这种由特定社会群体承担的发展成本,单纯由利益补偿机制来解决是远远不够的。

    2.建立和完善成本分担机制是实现政治稳定的根本途径。目前,发展的成本多数是由某些特定的社会群体来承担的,而在政治和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的社会群体则较少承担发展成本。如果这种趋势任由发展下去,势必会加剧弱势群体的不满情绪,导致更多的群体性事件,从而给地方政府的公共管理造成更大的困难。因此,必须从机制上解决优势社会群体承担社会成本的问题。建立和完善发展过程中的成本分担机制也应该成为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和重要职责。

    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最重要的是从政治稳定这个经济发展的基本着眼点入手。如果忽视了政治稳定,就不会理解分担发展成本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就会单纯地认为,只要分配了收益和补偿了利益就足够了。殊不知,他人与自己遭受同样的损失,才是让人们心中感到公平的最重要原则。建国前三十年之所以在艰苦的环境下保持了政治稳定,最重要的原因正是各级领导干部与民共苦,处于优势地位的社会群体主动承担了各种发展成本,使得各阶层群众在互相比较时产生的不公平感降到了最低限度。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中国已经进入了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阶段。各级领导干部应该转变以往的“占有——补偿”的思维模式。只有把优势社会群体纳入到发展成本承担的框架之中,改变这些群体“只得利、不受害”的现状,才能从根本上减轻弱势群体的生存压力和精神压力,使弱势群体能够以相对平和的心态面对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平静地接受暂时的利益损害。

    3.积极探索成本分担机制与其他两种机制的结合路径。在建立和完善成本分担机制的各项制度安排的同时,注意搭配利益补偿和收益分享的各项措施,有助于进一步缩小不同社会群体的实际差距,形成促进政治稳定的长效机制。如果说成本分担是雪中送炭,那么利益补偿和收益分享就是锦上添花。在不同社会群体共同承担由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基础上,依法运行利益补偿机制会使利益受损的群众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给他们的关怀,而收益分享机制更会让各阶层人民都感到自己是共和国的政治上的主人。因此,这两种机制也必然是实现包容性增长的必要手段,是实现政治稳定所不可或缺的。在建立和完善发展过程中的成本分担机制的同时,积极探索成本分担机制与其他两种机制的结合路径,也是一个有待于学界思考的重要问题。(潘同人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来源:中国发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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