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

2012-07-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促进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培养富有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学校开设辅修专业、双专业,设立双学位制。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辅修另一个专业所规定的主干课程。双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辅修另一非相近专业。双学位是指修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另一学科大类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

  第三条 学院将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教学列入学院发展规划论证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开设方案,并制订专业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审核后实施。 
第四条 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为20学分左右,在三至四个学期内开设完成。辅修双专业为50学分左右,辅修双学位为60学分左右,其中专业必修课至少为35学分,其余为限选课学分,在五至六个学期内开设完成。辅修双学位的还须完成相应的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德育合格、学有余力的全日制二年级本科生(不包括专升本学生),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 
  (一)第一学年主修专业的所有课程考试及格,可以申请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的,可申请辅修非相近专业作为双专业。 
  (二)申请辅修不同学科大类的另一专业,且双专业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可申请辅修双学位。 
  (三)每位本科学生只能辅修一个辅修专业或双专业、双学位,所申请辅修专业或辅修双专业、双学位与主修专业的专业课程重复不得超过6学分。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本科学生,在第二学期期中以后,根据各学院公布的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教学计划及报名条件报名。开设学院根据第一学年主修专业成绩及录取条件择优录取,并确定录取名单,学生人数达40人及以上的予以开班。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从第三学期开始。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教学组织形式以单独编班授课为主,授课时间统一安排在双休日,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二个双休日。如果由于学生人数减少不适于单独开班授课,则学生随现有课程班听课,并完成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门课程的作业、实验、测验、考试等教学环节。
  第八条 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由开设学院负责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章 学籍及成绩管理

  第九条 主修专业里已修过与辅修、双专业、双学位教学计划内容相同的课程,其学分数相同,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该课程。免修由学生本人申请,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核实,开设学院审批。 
  第十条 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实行重修制,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同一门课程重修两次均不及格者,取消修读资格。学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自动退学,注销其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学籍,终止其学习。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考试作弊,按学校考试违纪条例规定处理,并取消继续修读资格。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课程的考勤、作业、考核等按学校学籍、学分管理规定执行。旷缺课累计达总学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达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零分,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修读成绩在学生修业完毕后,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因故终止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学习,应向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所在学院提出退修申请,其所修读课程中及格课程的成绩及学分,符合《温州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规定,可申请作为公选课学分,转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库。

第六章 证书发放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学生的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工作与本科应届毕业审查工作同时进行。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修完辅修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并符合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的,发给辅修双专业毕业证书。辅修双学位的学生,符合双专业毕业要求,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符合《温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辅修双学士学位。
  辅修英语类双专业学生应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或通过校内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辅修其它语种双专业学生,应达到其相应语种等级考试成绩。辅修非外语类双专业应达到其所修专业作为第一专业大学外语课程考核要求。
  辅修计算机类双专业,须通过浙江省计算机三级等级考试;辅修非计算机类双专业应达到其所修专业作为第一专业计算机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五条 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不颁发辅修双专业毕业证书;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者,不授予辅修双学位。 
  第十六条 未能完成双学位,但符合双专业毕业要求的,可发给辅修双专业毕业证书;未能完成双专业,但已修并获得20学分及以上的,可申请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未能完成辅修双专业、双学位课程学习且未申请辅修专业证书的,在毕业离校一年内以旁听等形式,完成教学计划要求内容,符合条件的,补发辅修双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辅修双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逾期不缴纳学费者,按自动放弃修读资格处理。若中途放弃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修读,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 9月 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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