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大学修读双学位管理办法

2012-07-09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发挥综合性大学的优势,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复合型人才,进一步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学校决定扩大修读双学位的范围。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双学位专业设置
  学校所设置的本科专业均为修读双学位专业,各学院(系)根据本院(系)现有专业情况和办学条件,提出开设双学位专业的意见及培养方案,经教务处审核,提请主管校长批准,由学院、系安排具体教学工作,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条 双学位专业教学基本要求
  (一)双学位专业必须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案;
  (二)双学位专业必须保证教学质量,各学院(系)要安排优秀教师担任任课教师;
  (三)申请修读双学位在第三学年初进行,修读合格者与主修学位专业同时获得学位。
  第三条 双学位专业的修读条件
  学生只能修读一个双学位专业,非医学专业学生不得修读医学专业学位。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生,可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
  (一)思想品质好,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二)保证完成主修学位专业课程;
  (三)主修学位专业前二年的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
  (四)按时交纳主修学位专业和辅修双学位专业学费。
  第四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学生的报名审批程序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到主办学院领取并填写《佳木斯大学修读双学位专业申报表》(附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双学位专业主办学院进行修读资格初审,合格后由主办学院统一报至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学生方可修读。
  (二)教务处根据学生报名情况按条件录取,并通知双学位专业主办学院。
  第五条 注册与收费
  (一)被录取的学生,由教务处办理学籍注册;
  (二)修读双学位专业学费收取标准,理、工、医、艺术类专业每学年2500元,其他专业每学年2000元(详细标准见附表);
  (三)中途退出修读双学位者,不退学费。
  第六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学生学籍管理
  (一)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二)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必须按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全部学位课程(详见修读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
  (三)双学位专业学生的成绩,不影响其主修学位专业成绩;
  (四)在修读双学位课程中,有与主修学位相同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学时等于或低于主修学位课程的可予以免修,以主修学位课程的成绩为准;
  (五)学生修完双学位所要求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教务处审核合格后,由学校发给双学位证书,并记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 附 则
  (一)经费支出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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