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科技学院第二学士学位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2012-07-09

  为规范第二学士学位生的学籍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已修完一个学科门类的某个本科专业课程,准予毕业并已获得学士学位,再攻读另一个学科门类的某个本科专业;在培养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
  第二条 举办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宗旨在于根据国家需要和用人单位的要求,学校与用人单位合作培养跨专业复合型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三条 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招生对象主要是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也可根据国家的特殊需要,招收少量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由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必要的资格审查与入学考试考核,择优录取。
  第四条 报考第二学士学位原则上须跨学科门类。第二学士学位生所攻读的专业,为教育部批准、学校现设的并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一经录取,不得转入其他任何专业。
  第五条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学制两年,不得延长学制或提前毕业。
  第六条 学校建立第二学士学专业学生档案,除另有规定外,按同年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管理,可享受学校的各种教学资源。
  第七条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1)品学兼优,遵纪守法,身心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2)往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已获与所报考学科门类不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应在当年7月15日前获得与所报考学科门类不同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考生报名时必须交齐以下材料:
  (1)往届大学本科毕业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应届毕业生本科期间学习成绩单(加盖教务部门公章);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3)第二学士学位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
  (4)体检表(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同底片黑白或彩色照片两张。
  第九条 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考试时间为每年6月份。考试科目包括英语和主要基础课程,一般为三门,由学校或联合相应高校命题和评卷。
  第十条 学校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和当年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录取:
  (1)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学士学位的;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不真实的;
  (3)与招生有关条例不符或徇私舞弊的;
  (4)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被录取的第二学士学位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超假两周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第二学士学位生入学时需交验本科毕业证书和第一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作取消学籍处理。
  第十四条 第二学士学位生每学期必须按要求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否则不得参加各项学习活动。因故不能如期到校的应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五条 第二学士学位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修读与考核。考核成绩、学分一并记入成绩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答辩以及缓考、重修等有关事项,按学校《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第一学士学位阶段已经修习完成且学时和要求高于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同名称课程,经学生申请、任课教师考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学籍:
  (1)累计未取得的学分达28学分及以上的;
  (2)无故旷考两门及以上课程的;
  (3)无故逾期不交纳学费、不办理注册手续的;
  (4)未办理请假手续而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申请中止学习的;
  (7)其他应予取消学籍的。
  第十九条 取消学籍手续经教学单位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第二学士学位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数,准予毕业,发给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授予相应的第二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与第一学士学位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1)结业生、肄业生;
  (2)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凡没有按规定完成学习任务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肄业或结业处理。其中,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且未达到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发给第二学士学位结业证书;学满一学年且未达毕业要求的,可发给第二学士学位肄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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