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首都医科大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2012-06-09

  首都医科大学2012年普通类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全称为首都医科大学,校本部位于北京市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首都医科大学燕京医学院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大东路。

  第三条首都医科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北京市属公办重点大学,上级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首都医科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校长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校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首都医科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是组织实施我校本、专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我校本科、高职(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首都医科大学的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我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将根据生源的具体情况确定录取提档比例,调阅比例不超过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首都医科大学的学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先报考生。

  第九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以接收非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原则上要高于我校同批次一志愿录取分数40分以上,且必须服从专业调剂,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条我校本科的录取原则是: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同时符合我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体检的补充规定,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我校各项调档要求的考生,按照其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则优先录取高分者,原则上专业志愿分数差不超过5分。

  第十一条我校高职(专科)的录取原则是:按照北京市高会统招的招生方式,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同时符合我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体检的补充规定,会考科目和成绩符合我校要求的进档考生,根据招生计划,按考生成绩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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