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北京农学院招生章程

2012-06-09

  北京农学院2012年普通类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农学院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北京农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北京农学院。

  第五条办学性质:北京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办学层次:研究生(含专业硕士)、本科、高职(专科)以及成人高等教育。

  第七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八条办学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

  第三章招生机构

  第九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农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十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农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农学院普通本科和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北京农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按照招生计划人数录取考生,参照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我校在当地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00%–120%之间。

  第十四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按照考生所报志愿择优录取。平行志愿间各志愿同等对待;非平行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依次从后续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范围内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生专业。

  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与省级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相加(美术成绩需高于生源地本科合格线10分),总分排名,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总分相同情况下,按照美术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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