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疆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2-06-09

  新疆大学2012年普通类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新疆大学(XINJIANGUNIVERSITY)。学校代码(国标):10755。

  第三条新疆大学分校本部(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4号)、北校区(乌鲁木齐市西北路134号)和南校区(乌鲁木齐市延安路62号)三个校区。

  第四条新疆大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全国重点大学,1997年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行列,2004年被国家确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教育部“区部共建”学校。

  第五条新疆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新疆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新疆大学学位证书。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的学生,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由新疆大学颁发,盖新疆大学和西安交通大学印章,同时标注为两校联合培养。

  第六条新疆大学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新疆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列》精神,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新疆大学成立了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新疆大学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专业加试

  第十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新疆大学2012年招生计划总数为4770人,跨省本科招生计划750人。

  第十一条凡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新疆招办组织的专业加试,加试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十二条凡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加试,加试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十三条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参加新疆大学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其中,疆内外一级运动员通过我校专业测试且专业测试成绩合格后,可申请参加我校文化课单独考试。山东省二级运动员考生报考高水平运动员须参加本省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我校。不参加我校的专业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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