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衡水学院招生章程

2012-06-09

  衡水学院2012年普通类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衡水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衡水学院

  2.国标代码:10101

  3.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4.办学层次:本科

  5.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四条衡水学院招生计划均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具体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专科招生政策和实施细则,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就业处承担学校本、专科生招生的具体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六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考生健康状况合格的条件下,以高考成绩为录取的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和招生计划数按志愿优先原则,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投档,无分数级差。对于内蒙古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原则。

  第八条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加分、优先录取和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九条对外汉语、英语类各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余各专业不限语种。

  第十条艺术类各专业执行生源所在省对该专业的投档原则。

  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上线后:河北(除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江西、宁夏、山西、甘肃等省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山东美术类、湖北美术类考生也按此规则录取);安徽、福建、浙江等省按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江苏美术类专业按“文化总分+专业总分”之和由高到低录取。

  山东省非美术类艺术专业(除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湖北省非美术类艺术专业:均使用相应省招办指定的专业合格证,考生文化、专业均合格,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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