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号令实施后,有5类残疾人可以驾驶机动车

2012-05-14

111号令实施后,有5类残疾人可以驾驶机动车,准驾车型分别为C1、C2、C5

  (一)

  左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车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二)

  右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架势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三)

  双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架势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四)

  有听力障碍的人员,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五)

  右手拇指缺失或者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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