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会计实务答疑(8)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2019-04-12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
  ①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②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
  (2)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如果处置组是一个资产组,并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分摊至该资产组,那么处置组应包括商誉。
  (3)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首先在转为持有待售日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持有待售资产;然后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公允处置净额(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果账面价值高于公允处置净额应按其差额提取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如果账面价值低于公允处置净额则不作处理。

  (4)持有待售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5)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上述原则处理,此处所指其他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6)某项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分为持有待售,但后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企业应当停止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并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较低者计量:

  ①该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分为持有待售之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其假定在没有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情况下原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②决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可收回金额。
  (7)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报表列示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由非流动资产重分类为流动资产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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