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市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发生的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200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合同违约被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违约金1000万元。至2009年12月31日,该项诉讼尚未判决,甲公司经咨询法律顾问后,认为很可能赔偿的金额为700万元。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该项未决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700万元,并确认了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费用为175万元。
(2)2010年3月5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违约金500万元。甲、乙公司均不再上诉。
其他相关资料:甲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为2010年2月28日;2009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0年3月31日;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根据法院判决结果,编制甲公司调整2009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会计分录。
根据调整分录的相关金额,填列答题纸(卡)指定位置的表格中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减少数以“-”表示,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2010年考题)
答案:
(1)
①记录应支付的赔款,并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预计负债 7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②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
③调整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
贷:盈余公积 15
(2)财务报表相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