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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适用范围(P19)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1:继承纠纷由专门的《继承法》调整。
解释2:经济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纠纷;对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请仲裁。
解释3: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解释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