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对学生权利保护义务的规定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生权利保护的规定:
1.教师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者之一;
2.学校保护中的教师义务:
(1)对未成年人学生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
(2)尊重受教育的权利,耐心教育帮助学生;
(3)进行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的义务;
(4)保证学生身体健康,不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的义务;
(5)尊重人格尊严的义务;
(6)保证人身安全的义务;
(7)应对突发事件的义务;
(8)妥善处理人身伤害事故的义务;
(9)管教有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义务。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学生权利保护的规定
1.向未成年人学生明确告知不得有法律禁止的不良行为;
2.学生出现“旷课”不良行为等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3.不得歧视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4.尊重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人格;
5.对于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的未成年人做好帮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