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中学生
一、中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
(一)中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学生作为自然人被教育法律法规赋予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
(二)中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能力上的三种情况:
其一,完全行为能力人;
其二,限制行为能力人;
其三,无行为能力人。
我国法律规定,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满 10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中学生法律权利主体能力在行为能力上的不足,决定了中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特殊
主体。
二、中学教育活动中学生保护的意义
(一)中学生权利保护是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条件;
(二)中学生的权利保护是实现中学教育目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