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辅导《民事诉讼》知识点(75):对票据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2014-06-30
要考就一次性考过!司法考试加油站——程序法备考指导
备考辅导:辅导讲义 快速入门提分免费视频: 法理学 刑法学 民法学 国际法宪法学
冲刺攻略: 司法模拟题司法考试交流课程推荐: 超值优惠套餐 只需900!赶紧来抢吧

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除权判决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一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公示催告期间届满而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作出的,其判决的根据是法律上的推定,因而判决结论与事实真相完全可能相反。如果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因故未能在作出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其合法权益就会因除权判决而受到损害。基于此,法律必须为利害关系人设立相应的救济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除权判决的公告规定。对除权判决公告带有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性质,使利害关系人在失去申报机会后,还有机会获知该票据被申请公示催告和作出除权判决的情况,以便其行使另行起诉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关于另行提起诉讼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生效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分享到:
0
相关阅读
友情链接
© 2018 我考网 http://www.woexam.com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湘ICP备18023104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11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94470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