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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权利
申报权利,是指受公示催告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公示催告发出后,利害关系人为避免因除权判决而失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申报权利一般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公示催告期间内进行。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所提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通知后,即应恢复支付。
公示催告程序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而终结后,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按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