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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
1.法院接受申请后,应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或者财产有主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符合条件的,立案受理。
2.发布财产认领公告。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财产所有人已消失或者去向不明,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应写明如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财产的种类、数量、形状、公告期问以及寻找财产所有人认领财产的意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如果有人提出财产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财产的,法院应作出财产无主的判决,同时根据财产的不同情况,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判决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组织执行。执行组织应当发布执行令,责令财产的非法占有人交出财产;拒不交出的,应予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