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辅导《民事诉讼》知识点(41):无行为能力审理程序

20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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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

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不合法或者不具备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手续完备,符合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条件的,予以审理。审理程序是:(1)确定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不仅要代理人出庭,法院还应当征询本人的意见。本人不能到庭的,审判人员应就地询问,把申请书的内容告知本人,征询本人的意见。(2)鉴定。这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对该公民的身心状态进行科学的观察和分析,然后才能作出结论。精神病人精神失常的状况必须借助科学鉴定,仅凭一般的常识往往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鉴定应当由具有一定权威性的鉴定机构作出。(3)对案件的审理。法院通过审理查清精神病人的实际情况后,认为该公民并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判决生效后,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如果上述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由该公民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从近亲属中指定,并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指定人。从通知之日起,被指定人应当履行指定职责。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一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当被监护人的财产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者受到侵害时,应当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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