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辅导《民事诉讼》知识点(38):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

201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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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审理

法院认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审理。(1)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所,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的关系;下落不明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面貌特征;该公民失去音讯的最后时间;向接受申请的法院陈述该公民的下落和信息;(2)公告期间。公告期间因下落不明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别。在正常情况下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从发出公告的次日起计算。公告期间届满,查明该公民的确切的下落和信息,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事实不存在的,法院应作出判决,驳回其申请;确认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事实存在的,应作出判决,宣告该公民为死亡人。判决一经作出并送达至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宣告之日,为该公民的死亡日期。公告期间有人提供下落不明人的确实情况,确知其下落所在或生死的真实情况的,法院应当作出判决,驳回申请。

宣告死亡,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推定下落不明人为死亡,但事实上他是否死亡,仍然无法确知。因此,宣告死亡后。下落不明人可能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所在地的。该公民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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