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辅导《民事诉讼》知识点(37):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201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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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宣告公民死亡,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死亡,是公民自然死亡的对称。公民因法律上规定的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依法查清事实,确认宣告死亡的事实存在,作出判决,从法律上推定该公民死亡的,称为宣告死亡。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应当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1)须有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的存在,分三种情况:一是在正常情况下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去向不明,从离开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之次日起没有音讯;二是因意外事故离开公民的所在地下落不明,从离开所在地之日起没有音讯;三是因意外事故离开所在地去向不明,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具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即视为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2)下落不明需满法定期间或者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民法通则对下落不明的期间规定了两种:在正常情况下,该公民下一落不明的事实状态需满4年;因意外事故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衙满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有关机关能够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不受4年或2年的限制。

形式要件。(1)利害关系人须以书面方式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的关系;被申请宣告死亡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的请求。(2)提出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证明文件。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应提出有关机关出具的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证明文件。

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认为不符合宣告死亡的实质要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实质要件具备,形式要件欠缺的,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补正;补正后再予以受理,逾期不补正的,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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