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辅导《民事诉讼》知识点(30):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

201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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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是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的审理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特别程序有如下特点: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目的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

法院在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通知利害关系人可另行起诉。

2.启动特别程序的当事人比较特殊。特别程序可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与普通程序具有明显的区别,在普通诉讼程序中,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提起诉讼,不能做符合条件的原告。

3.审判组织特殊。与审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组织相比,根据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较为特别。例如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其他案件,必须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除此之外的其他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制法庭审理。而在普通程序中民事案件一般由合议制法庭审理,合议庭可由审判员组成,也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根据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由独任制法庭审理。

4.实行一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之声明不服,不得提起上诉。而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中,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一般实行两审终审制,如果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依法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5.审理期限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审批。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不得延长到选举日后审结。在普通程序中,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较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法院院长批准。对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6.免交案件受理费。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当事人的情况如何,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而在普通程序中,一般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需要免交,则要求当事人证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并提出免交的申请,由受诉法院审查决定。对于那些确有困难,无力交纳的当事人,可批准免交;反之,对于那些有能力交纳的当事人,不批准免交。一

7.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发生效力后,如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无需启动再审程序,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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