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辅导《民事诉讼》知识点(27):在第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的不同裁判

201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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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的不同裁判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内容,不仅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之争,而且还包括审查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等。因此,针对一审裁判的不同情况,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要作出不同裁判。

(一)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法院在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的同时,依法改判,以纠正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同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基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不同,依法改判可能变更原判决的一部分,也可能变更原判决的全部。

3.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例如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一审法院采取独任审理的;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原则上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仍应按一审程序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的仍可以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第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误工费、差旅费。

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主管错误,应裁定撤销原判,告知当事人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二)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依法上诉。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一理,也一律使用裁定。对于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作出正确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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