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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的受理
当事人提起上诉,符合法定的上诉条件的,均应受理,并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一)诉讼文书的接收与送达
原审法院收到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副本,既包括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上诉状及其副本,也包括二审法院移交给原审法院的上诉人的上诉状及其副本。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提交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放弃提交答辩状的,并不影响其在审理过程中的答辩。
(二)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至此,案件全部脱离一审法院,诉讼法律关系在一审法院全部结束,而由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产生二审的诉讼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