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辅导《民事诉讼》知识点(14):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2014-06-10

【推荐】司法开始最新模拟试题 司法考试最新最新讲义

【推荐】司法考试特色班:五大辅导班次基础班、法条班、真题班、论述题班、冲刺班。高清课件、移动课堂重难点一网打尽。通过率达82.96%!


开庭审理

(一)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大都是一些诉讼标的金额较小、案情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因此,有可能调解的案件应该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尽可能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但对于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民事案件,除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并经双方签名或者按手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按手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生效后,人民法院仍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10日内将民事调解书送达给当事人。

(二)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为便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在普通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不仅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而且在开庭审理时,还应当由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但在简易程序中,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做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三)法庭调查和辩论

依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程序比较简便。开庭审理时,不受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限制。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在开庭审理时,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和有利于尽早解决纠纷的目的,法院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时,可以不按法定顺序进行。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四)庭审笔录

为了保证简单民事案件的审理质量,防止案件审理过于简单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也应当将审理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分享到:
0
相关阅读
友情链接
© 2018 我考网 http://www.woexam.com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湘ICP备18023104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11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94470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