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辅导《民事诉讼》知识点(2):民事诉讼起诉与受理

201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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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的条件、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行为。起诉是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当事人的起诉要得到人民法院的受理,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的条件如下:

第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原告必须是由于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原告与其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成为案件的原告。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除非讼案件外,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侵犯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告是谁,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否则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

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

起诉的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的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的内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应当写明:(1)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其姓名、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单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2)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4)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起诉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书写,内容如有欠缺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限期补正。

(二)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只有与法院的受理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通常情况下,民事纠纷如果当事人起诉,法院立案受理,就意味着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由此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其一,人民法院对该具体案件的审判权和审理职责由此产生。人民法院既有权利又有义务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并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中止或终结诉讼,也不得在立案后随意撤销案件。其二,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排他管辖权由此形成。其他法院对该案不得行使管辖权,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对同一对方当事人以同一诉讼理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其三,双方当事人相应的诉讼地位由此确定。当事人的起诉一经人民法院受理,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即成为案件的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被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成为被告,享有被告的诉讼权利,承担被告的诉讼义务。其四,诉讼时效因此中断。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后,诉讼时效即告中断,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开始计算。人民法院审查起诉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

1.要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

2.要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四个条件;

3.要审查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书内容是否明确具体。

人民法院对起诉审查以后,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3.当事人的起诉属于其他情况的,分别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一方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是,判决不准离婚、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予受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卞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8)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9)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0)对于专利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若干专利纠纷案件,并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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