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辅导《民法》知识点(383):证明对象概述

2014-04-25

证明对象概述

三段论是法院在诉讼中作出裁判所适用的基本方法。裁判三段论,是指法院在案件审判中,以法律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通过推论得出裁判的结论。虽然民事诉讼最终是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裁判,但当事人不能直接对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与否加以证明,因为权利、义务只是人们观念的产物,权利义务的存在与否是通过事实来加以判断的。从理论上讲,三段论中的事实并不是指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实,而是指由实体法规范规定的法律要件事实。根据某一实体法规范的规定,当存在一定法律要件事实时,就会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这些法律要件事实必须由当事人加以主张并予以证明。法院在审理中对这些事实的真伪加以认定,依此并根据法律对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作出裁判。这些需要证明的事实就是证明的对象,也称之为证明客体或证明标的。

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涉及各方面的事实,法院在审理中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裁判也依赖于对这些事实的确定。但这些事实并非都需要由当事人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有的事实尽管与当事人主张有关,却没有必要加以证明。法律通常不会直接规定哪些事实需要当事人加以证明,因为需要证明的事实范围太宽泛,而是通过排除法消极规定哪些事实不需要加以证明,这些不需要证明的事实范围是比较容易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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