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辅导《民法》知识点(336):反诉的概念与特征

2014-04-13

反诉的概念与特征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提起反诉,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反诉制度的目的,一方面在于通过法院对本诉与反诉的合并审理,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联的纠纷,以实现诉讼节约;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避免因分别审理而造成的裁判相抵触。

反诉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的同一性与特定性。在反诉中,本诉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转换,本诉的被告成为原告,本诉的原告则成为被告。

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反诉是本诉被告利用已开始的诉讼程序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这种反请求尽管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密切的关系,但它本身具有独立性,不因本诉的消灭而消灭。反诉提出后,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放弃或撤回,不影响反诉的存在,法院仍然要对反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3.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被告提出反诉,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提起的诉,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

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辩驳。反驳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是被告在诉讼中经常采用的防御手段,反驳的目的虽然也在于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而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来进行防御。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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