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辅导《民法》知识点(287):侵权责任抗辩的正当理由

2014-04-01

   

正当理由

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加害人虽实施了对受害人构成损失的行为,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四种: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具有一定职责的工作人员,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职务时不可避免地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伤害,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医生对患者进行必要的肢体切除,工商人员依法对收缴的假冒商品进行销毁,公安人员在追捕逃犯过程中将逃犯击伤等。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执行职务的权限来自法律规定,或法律的授权。只有来自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法授权的行为,才能保证其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为的行为。拥有一定职权的人,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合法授权,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认定为滥用职权行为,不能免责。例如,工商管理人员甲基于对乙的打击报复,将乙的经营财产给予没收,就不应认定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如果对乙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

(2)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只有在不造成损害就不能执行职务或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能允许执行职务人对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例如医生甲认为如果不将病人乙的病腿进行切除就无法保住其生命的情况下,才可以对乙进行切除手术,如果是因为甲的误诊,导致乙本不应被切除的腿被切除,甲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就不能免责。

2.正当防卫行为。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人给予适当的还击,以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例如甲在面对乙对其实施的伤害行为时,奋起反抗,将乙击伤。正当防卫行为是合法行为,因此,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2)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对于可能实施但尚未实施的行为,以及已经实施完毕的侵害行为,均不适用正当防卫。对于未实施的行为进行所谓的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已经实施完毕的侵害行为进行防卫,属于事后防卫,二者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应认定为侵权行为,不可免责。

(3)防卫的对象只能是加害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或阻止不法侵害,只有针对加害人才能达到目的,因此不允许对加害人之外的人进行所谓的防卫。如果加害行为来自动物,对动物进行反击也构成正当防卫。

(4)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正当防卫以能够阻止加害行为为限度,如果超过了这一限度,对加害人造成了过重的损害,构成防卫过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行为。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例如,甲在骑自行车过程中,为了躲避汽车的碰撞,将乙撞倒。紧急避险行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

(3)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利益应小于被保护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所谓受害人同意的行为,是指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愿意自行承担某种损害结果,而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病人或其家属在同意做手术的书面文书上签字后,对于正常进行手术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医院、医生不承担责任,但构成医疗事故的除外。这种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有同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果是基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原因导致其作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能视作是受害人的同意。

(2)意思表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表达,不能以默示方式推定。

(3)受害人同意的损害后果,不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例如,我国目前还未使安乐死合法化,因为安乐死与我国现有文化传统、社会习俗、医生职业道德和公共利益相悖。

(4)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损害发生前作出。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同意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只是一种责任的事后免除方式,不同于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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