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辅导《民法》知识点(52):善意取得

2014-02-13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第一,受让人受让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第三,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满足此三项要件,则成立动产善意取得:一方面,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另一方面,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法律对于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有特殊规定者,则不依据前述规则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譬如,法律对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有特别规范,则不适用一般的动产善意取得规则。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本着既要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稳定民事流转的原则,来决定是否返还原物。其一,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例如,甲将照相机寄存于乙处,乙私自将照相机赠给丙,不论丙在接受赠与时是否知道乙是非法转让,所有人甲都有权请求丙返还照相机。其二,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地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即他支付了适当的价金,并且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占有人无转让财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原物被所有人或他交给占有的人遗失,或者是从他们二者那里被盗走,或者是由于其他的与他们的意志无关的原因(如自然灾害)而丧失占有,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这里的例外情况是: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所有人将财产租给他人使用、交给他人保管,占有人(承租人、保管人)滥用所有人的信任而非法出让,这时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返还原物,他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损失。例如,甲将电视机存放于乙处,乙未经甲许可,将电视机出卖给丙,丙并不知道乙是无权转让,在这种情况下,甲就只能向乙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丙返还电视机。

区别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是根据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是为了加强所有人选任托付自己财产的当事人(如承租人、保管人)的责任,督促所有人谨慎地选择对方当事人。在原物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交给他人占有而占有人非法出让时,所有人就不得向善意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这是把所有人选任托付自己财产的当事人考虑不周的责任归咎于他,使他自己承担不当选择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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