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辅导《民法》知识点(38):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2014-01-25

基于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各国民法都对物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因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各国民法上规定的物权种类参差不一,但大都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

1.所有权。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违背其意志所为的干涉。

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可以分离、派生、引申出各种其他的物权。

2.用益物权。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3.担保物权。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4.占有。这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占有究竟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还是一种权利,各国的立法例是不一致的。有认为是权利的,如《日本民法典》在第2编物权的第2章中专门规定了占有权。该法第180条规定:“占有权,因自己的意思,事实上支配物而取得。”还有的认为占有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事实状态,如《德国民法典》在第3编物权法的第2章占有的规定。

我国民法上没有采用物权这一概念,但学者的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5章第1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一些物权性的权利。这些权利除所有权以外,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主要有国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等;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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