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公开原则的四个例外”重难考点

2012-03-17

    考生们都很清楚刑事诉讼法的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审判公开原则的四个例外作为刑事诉讼法中的独特考点,考生们备考时要认真复习。

  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人民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为了保护更重要的利益,各国法律对审判公开原则的限制进行了规定:二是对部分案件不公开审理;一是法庭评议不公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共有审判公开原则的四个例外,下面一一进行介绍:

  第一类.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具体说来,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尚处于成长、发育状态,不公开审理,有利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

  第二类.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其目的是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利益。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根据保密法确认。

  第三类.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注意,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要一律公开进行。

  第四类.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如强奸案件等。其目的是保护被害人或者其他人的名誉,防止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案例1:某共同杀人案件,共有3名被告人,其中一个被告人15岁,另两名被告人成年。人民法院为了进行法制宣传,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同意后,全案予以公开审理。

  此案中。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得公开审理。而且,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要有一名被告人不符合公开审理的条件,全案均不得公开审理;人民法院的做法是不对的。

  审判公开原则是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的难点,审判公开原则的四个例外做为其中的重中之重,考生生们需要一一认真复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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