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论述题还是涉及到“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问题,都可以用法的“自由与秩序”这两个基本价值来进行展开论述。
私权力的处分涉及到法的“自由”价值;公权力的运用涉及到法的“秩序”价值。法以维护人们的“自由”为已任,如过分地限制人们的“自由”,就是恶法,联系到卷四第七题,如果行政相对人在不愿意与行政机关和解时,法院就应及时依法作出判决,否则,就违背了法的“自由”价值。按照行政法理论: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法院在进行依法审理案件时,就是运用公权力的一种体现。法律是维护“秩序”的一种工具,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不依法审理,就违背了法的“秩序”价值。
运用法的“自由与秩序”价值来论述卷四第七题,如果改卷的老师读不懂的话,那是中国法律理论界的悲哀,我只能仰天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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