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商务师备考理论与实务辅导:通则

201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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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1994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订,旨在协调和统一各国当事人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只有在当事人都承认并采纳时,该通则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其特点为:

①不是国际公约、无强制性;

②全同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

③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 ;

④以非立法形式统一或协调法律;

该通则共7章,119条。包括总则、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解释 、合同内容、合同履行、合同不履行。

该通则与CISG是互为补充的,二者的不同在于:

1、适用范围CISG:有关动产买卖;通则:国际商事活动

2、合同成立上:通则增加了恶意谈判、保密责任等内容。

3、CISG不涉及全同的效力(validity of contracts)

4、在通则中将诚信原则、公平交易列为不得通过协议排除的强制性适用要求,而在CISG 中只是一般提及。

5、法律效力:CISG: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通则:可自由适用。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由国际商会(ICC)1936年收集了关于国际贸易的若干惯例编订成册,后经1953、1967、1976、1980、1990、2000年的补充修订,现行的是2000年版。它解释了13种贸易术语,分为4组:自2000年1月1日生效。也有人称之为交货规则(交货地点、风险转移、安排运输、投保、清关手续等)。

它包括十项义务:卖方(各种术语下对应的)

1、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付款

2、进出中手续

3、运输保险合同

4、交货、收质

5、风险转移

6、费用划分(cost )

7、通知(information)

8、交单(提供单据)

9、包装、检验货物

10、其它义务

11、以E 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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