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商务师备考资料:公司法案例

201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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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是1994年1月由几家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成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发行股票90万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发行的股票获准上市交易。该公司1994年至1996年连续丰年微利,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共计100万元;1997年起公司经营更不景气,前6个月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发生委大困难。为解决公司资金短缺问题,公司董事会于1997年7月作出增资发行新股的方案,交股东大会讨论。股东大会以52%的表决权通过决议,决定发行1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为吸引投资者以95元/每股的价格出售,拟筹集资金950万元人民币。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决议后,公司即在报纸上刊登了发行新股的公告,专门成立新股销售部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1)甲公司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罚甲公司?

[分析](1)甲公司以下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a.甲公司自成立后连续3年微利,未能支付股东股利,且1997年度上半年亏损,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第137条第2项规定的新股发行条件(即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B.甲公司将面值100万元的股票,以95元/股的价格折价发行,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第131条规定的股票不得以低于票面金额价格发行的规定。C.甲公司决定公开发行新股,未报请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违反了《公司法》第139条的规定。D.甲公司自行成立新股销售总部向社会公开销售股票,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第140条关于“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的规定。

(2)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7条和第210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甲公司的行为可作出如下处理:a.责令甲公司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b.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3%的罚款;c.甲公司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属重大违法行为,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可依法暂停其股票的上市交易。

【案例】

1999年7月8日,陈某与王某、张某、曾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陈某出资16%,担任监事;王某出资64%,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曾某出资均为10%,公司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次年1月10日前送交各股东。各股东均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公司从未向陈某提交过财务会计报告,陈某多次要求了解公司帐目,王某指令财务人员尹某拒绝提供。

陈某认为其知情权受到侵犯,诉请法院要求尹某向其履行送交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对此案被告是否适格,法院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尹某为被告,因其为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侵犯股东知情权的直接行为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王某为被告,因尹某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侵犯股东知情权的行为是在其指令下进行的;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公司为被告,因知情权作为股东权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

你认为哪种意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分析]第三种意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该法第32条、1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享有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因此,甲公司负有向股东履行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保证股东对公司状况知情权得以实现。甲公司没有履行此义务,侵犯了陈某作为其股东的知情权,故一般应以甲公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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