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案例分析辅导(2)

201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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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于2000年7月共同协商,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国有独资公司,在所达成协议中有如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甲出资200万元,包括货币100万元以及专利技术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包括实物作价150万元以及注册商标使用权50万元;丙出资100万元,包括土地使用权作价50万元以及管理技能作价50万元。(2)在公司成立后1年内不准抽回出资,3年后可抽回出资的1/3。

上述协议中有哪些内容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并说明理由。

(1)根据公司法,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而且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所以甲、乙、丙三家企业不能共同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2)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贷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从材料可以看出,丙企业的管理技能属于劳务出资方式,不合法;同时,专利技术和注册商标使用权作价金额1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显然超过20%的限度,因而是不合法的。

(3)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而上述协议中规定公司成立后3年内可抽回出资的1/3,是违反公司法的。

案例2

丽人公司和达人公司是两家有限责任公司,均为国有企业,于1997年1月达成合并意向,决定将达人公司并入丽人公司。丽人公司的部分股东反对合并。该公司共有9名股东,当丽人公司董事会就合并事项通知召开股东会表决时,即有2名股东书面明确表示反对,并表示如合并,应允许其退股,但他们拒绝参加股东会表决。该2名股东代表15%的表决权。另外,在会议上,有4人赞成,代表60%的表决权,其余3人反对,代表25%的表决权。之后,丽人公司与达人公司于1997年5月10日达成合并协议,并着手办理合并事项。后来因故两公司未完成合并,于是两公司开始协议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此时,丽人公司净资产额12000万元,达人公司净资产额9000万元。经过审批及登记,以丽人公司和达人公司为发起人的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成立。公司股票均被两家发起人持有,丽人公司持有股票1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达人公司持有9000万股。

(1)丽人公司和达人公司的合并是何种合并形式?

(2)合并协议有效吗?并说明理由。

(3)丽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采取的是吸收合并。因为是将达人公司并入丽人公司。

(2)合并协议无效。因为股东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本案中,已知有2名股东以书面形式明确反对,占表决权总数的15%;与肢股东有3人反对,占25%;同意的只占60%,没有达到2/3的最低比例。

(3)有不合法之处。法律规定发起人至少有5人,而本案中只有两家发起人,发起人人数不够;如果采取的是国有企业改建模式,因为两家发起人均为国有企业,发起人人数合格,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而本案中丽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均被两家发起人持有,没有向社会公众发行,显然是不合法的。

案例3

甲、乙二人拟成立一家网吧,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资本总额为15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50万元,包括电脑、扫描仪、复印机、打印机等;个人居住的房产出资50万元;货币出资50万元。验资机构经调查后发现:(1)作为出资的实物是按原购置时的发票计价的,现已使用3年,且该类高施更新较快,价格一路下跌,按现行市场价重新评估只有20万元。(2)甲、乙对其居住的房产虽然有产权,但这两处房产与公司经营无关,且甲、乙未将产权过户给公司,仍然用于自己居住,不能作为出资。(3)货币出资的资金来源是甲、乙向他人借来的,借款不能作为出资。

验资机构的意见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设立申请人以实物的原值估价,不符合评估规则,验资机构以现行市场价评估是正确的。

(2)甲、乙以其享有产权的房产作为出资是应予允许的,但应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就是虚假出资。在责令其补办手续后,房产出资是合法的。

(3)甲、乙以借款作为出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但还款人只能是甲、乙,不能是拟设立的公司。

案例4

甲公司为国有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于2000年4月15日向法院申请破产,4月20日法院受理。为防止扩大损失,法院决定先成立一清算筹备小组接管甲企业,4月27日清算组筹备小组开始接管甲企业,8月10日法院载定宣告甲企业破产。查明:甲企业财产及债权9687.5万元,债务27134.6万元,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300万元、税金410.5万元。发生破产费用250万元。甲企业最大的债权人工商银行对甲企业享有债权4896.2万元,有机器设备抵押,价值3500万元。

(1)法院成立清算筹备小组接管甲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甲企业的破产财产是多少?

(3)工商银行的破产债权是多少?

参考答案

(1)不正确。因为清算组应在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本案中法院8月10日宣告甲企业破产,而4月27日就接管显然是不正确的。

(2)甲企业的破产财产实际为6187.5万元。

9687.5—3500=6187.5

(3)工商银行的破产债权为1396.2万元。

4896.2—3500=13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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