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第2讲法的形式讲义:

2020-11-22

  一、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主要形式
  (1)宪法
  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具有最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记忆和考题之间的差异—要适应】属于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②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②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③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5)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特别行政区的法。
  (6)规章
  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
  ②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7)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而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也有约束力,因此,这些条约就其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拘束力而言,也是我国法律的形式之一,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学以致用】小张认为,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也是法的形式之一。分析小张的观点是否正确。
  『解析』在我国,只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是法的形式。我国的法律形式主要表现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条约等。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所以,小张的观点是错误的。


  二、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官大一级压死人)

①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事特办)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法优于旧法(辞旧迎新)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相信自己之真题演练·判断题】(2019年)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

 

  【相信自己之真题演练·单选题】(2017年)下列法的形式中,效力等级最低的是( )。
    A.宪法
    B.地方性法规
    C.行政法规
    D.法律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小结】通过本讲,我们对法的形式有了基本的认识,感觉还是比较抽象的,完全的理解掌握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以总结的方式迎合考试的需要是现实的选择。法的形式要注意和制定机关的对应关系;理解效力等级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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