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证员综合备考辅导:禁付信用证的法律思考

2012-03-14
  一、关于禁付令的法令性质 
  无论是英美法院的禁付令(Injunction),意大利法院的截留令(Conservative,ArrestOrder),瑞士法院的拘留收禁令(AttachmentWrit),仍是我功令国法公法院的冻结令,都是法院阻止银行对外付款的强制性呼吁。为论说便利,下面统称禁付令。禁付令是法院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呵护开证申请人免受不成填补的损失踪而公布的,禁止开证行对外付款的一种司法布施法子〔呗跃色是一种诉讼保全法子。 
  它可以分为永远性禁付令(Permanent Injunction)和诉间禁付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两种。使用最多的禁付令是开证申请人在紧迫情形下为连结争议发生时的现状(Status Quo)而申请的诉间禁付令。UCP500只是银行间的通例,不能超出于当地法令和法院呼吁之上。凡是情形下,禁付令的申请人与信用证的开证行和公布禁付令的法院处于统一个国家或地域。 
  一旦法院公布了禁付令,开证人不能以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为由抗拒法院的呼吁,只有依发生法令效力的禁付令行事。虽然按照UCP500及信用证的划定,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不能解脱开证行对受益人、善意第三人、正当持票人(若有)最终付款的责任,有违反信用证的商定承担支出信用证项下金钱及抵偿利息损失踪和法令费用的风险。但相对于法院的生师法令文书而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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