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的界说和前述信用证的界说并无分歧,都是银行(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蠕傅微的,在必然前提下凭划定的单据向受益人支出必然金钱的书面凭证。所分歧的是,划定的单据分歧。备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是货运单据,而是受益人出具的关于申请人违约的声明或证实。
传统的银行保函有可能使银行卷入商业纠缠,美、日等国的法令禁止银行开立保函。于是美国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对国际经济生意行为供给担保。跟着银行保函在应用中性质的转变,出格是1992年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轨则》的发布,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内容和浸染已趋一致。所分歧的只是两者遵循的通例分歧。备用信用证运用于“UCP 500”,而银行保函则合用于上述《轨则》。
备用信用证在应用上与保函不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