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单证员考试综合辅导:国际付款方式-托收(1)

2012-03-14

  一、托收的寄义

  托收(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宛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出体例。国际商业结算中所使用的托收体例一般都经由过程银行打点,所以,又叫银行托收。

  银行托收的根基做法是:由出口人按照发票金额开出以进口酬报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宛出口地银行(托收行)经由过程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往来银行(代办代庖行)代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二、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体例的当事人首要有:

  1. 委宛人(Principal)。它是指委宛银行打点托收营业的客户,凡是是出口人。

  2. 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它是指接管委宛人的委宛,打点托收营业的银行。

  3. 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它是指接管托收行的委宛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代收银行凡是是托收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办代庖行。

  4. 付款人(Payer)。它凡是是指生意合同的进口人。

  在托收营业中,有时还可能涉及到此外两个当事人:一是提醒行(Presenting Bank),是指向付款人做出提醒汇票和单据的银行。提醒银行可所以代收银行委宛与付款人有往来帐户关系的银行,也可以由代收银行自己兼任提醒银行。二是需要时的代办代庖(Customer’s Representative in Case-of-need),汲丝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顾问货色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的代办代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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