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背书 (blank endorsement),又称无记名背书、略式背书、不完全背书,是指不记实被背书人名称而仅由背书人签章的背书。国外的单据实践中,存在空白背书的情形。在日内瓦单据法系统中,空白背书的效力与正式背书的效力不异.在我国,空白背书理当补记才能发生一系列单据效力。
空白背书的使用体例:
在提单河干盖公司发票章就够了
空白背书,是指不记实被背书人的姓名,而只有背书人签章的背书。空白背书的首要特征在于不记实被背书人姓名,背书人在背书时,如不美观在被背书人栏内记实“来人”“持票人”等文句时,因为仍然不能确定被背书人,现实上等同于没有记实被背书人的姓名,所以也是空白背书。空白背书单据以持票酬报单据权力人,持票人仅凭自己持有空白背书的单据的事实就可以行使单据权力,而不必再证实自己就是真正的单据权力人。
空白背书的单据再让渡时,一般采纳三种体例:
(1)以纯挚交付单据的体例让渡。以空白背书体例取得的单据,因为单据上并未记实持票人的名称,所以,他在让渡该单据时,只要将该单据直接交付给受让人,就发生单据权益处转的法令效力。
(2)再以空白背书的体例让渡。即以空白背书体例取得的单据再让渡时,由持票人在单据后背签章,但并不记实受让人的名称,该单据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单据权益处转的法令效力。
(3)由空白背书单据转为记名背书单据。即取得空白背书单据的人,冉行让渡单据时,在自己背书签章时,同时记实被背书人的名称,完成背书行为。
空白背书的原因
空白背书的首要原因是商业中心商避免厂家和买简直接联系而使用的一种手段。因为中心商不是货色的直接买家,为了把货权让渡给真正的买家,中心商要求厂家把单据收货人一栏写成“to order (凭指示)”,而不写成真正买家的名字。这样中心商在收到单据的时辰就可以经由过程空白背书把单据让渡给买家,也就是货权让渡给买家,这样中心商既可以赚的自己的参见,又能保证避免厂家和买简直接接触而撇开中心商
2011年单证员考试辅导:空白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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