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辅导:电放提单

2012-03-14

    电放:也就是电报放货的简称。国外的承运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单,并通知目的港的代办代庖,收货人可凭加盖正本公章的提单改暌埂件和保函换单提货。
  以前,在海运中会呈现一种情形:货色经由过程海运到离启运港很近的口岸,货色随船已经达到目的港,而提单却因为没有很便利的传递体例送达收货人,导致“货到单未到”,收货人没有法子提货。为体味决这种问题,在发现电报往后,收货人要求发货人经由过程电报把放货信息传达收货人。这种形式就叫做:电报放货。
  后来,跟着科技的成长,先后呈现了电传传真这样的工具,甚至人们不再用费用高、效率低的电报来通知收货人,而采用了电传或者传真的形式。 到了此刻,我们有了收集,巨匠又起头逐渐摒弃电传传真的体例,采用邮件来解决问题。 这就是电放的沿革。
  此刻来说操作:电报时代:首先给船公司把正本提单交回,然后给船公司指令,要求船公司给目的港代办代庖人发电报,用电报通知此票货色抛却正本,收货人凭密押或者印鉴提货。发货人按照电报字数收取费用。
  电传、传真时代:先是交回正本,声明抛却,改用release形式放货。由船公司统一对目的港发电放指令,同时在发货人抛却的正本提单上加盖电放章,回覆给发货人,以证实此票货色已经电放。发货人将此电放提单传真给收货人,以凭此收货。其实,这个电放提单已经不存在任何意义,纯粹只能知足发货人视觉上的知足感。
  后来,在传真与邮件过渡时代,主力船东起头改变电放名目:不再在正本提单上加盖任何与电放有关的签章,或者出具带有电放字样的提单,而是直领受货正本,改用电放回执以证实此票货色电放。届时,整船货色电放后,由船公司缮制电放回执,此回执一般有船公司标识表记标帜,启运港证实,货色信息,收货人证实等信息组成,其中尤为主要的是船公司出示的电放编号,发货人将此回执通知于收货人,收货人凭电放编号即可受领货色。由此,电放的风险就变得低了良多,而且效率高了良多。
  建议所有的收发货人尽量不要使用电放体例,因为电放又不经济(船公司会收取电放费),风险又高(电放对收货人是不具备完全追索权的)。
  “电放”与“海运单”都是为了便当海上运输而创设的,而且在今朝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实践中经常使用。
  在货色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形下,收货人必需交出一份经恰当背书(duly endorsed)的正本提单(在变换卸货港时或在其它奸细作况下,凡是应交出全套正本提单)(注:这是提单作为缴还证券的性质,即提单上请求提货权力的实现必需以交还提单为要件),而且还应付清所有应支出费用,然后方能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提取货色。
  当收货人无法实时获得提单,则凡是是收货人凭保证书换取提货单后提货(注:请区分航运实践中凡是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担保法中“保证”的概念)。可是,船公司不能以保证书匹敌第三人(持有提单的真正的收货人),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色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色,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色,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色的条目,构构怨运人据以交付货色的保证。
  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实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保证书交付货色的情形下能实时提取货色,实践中就发生了“电放”的做法。人们凡是所说的“电放”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托运人(发货人)将货色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办代庖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办代庖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形下);承运人授权(凡是是以电传、电报等腿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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