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售汇营业介绍
一、境内机构下列商业及非商业经营性对外支出用汇,持与支出体例响应的有用商业单据和所列有用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实施进口配额打点或特定产物进口打点的货色进口,持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实以及响应的进口合同;
(二)实施自动挂号制的货色进口,持响应的挂号文件和进口合同;
(三)除上述两项以外,其他合适国家进口打点划定的货色进口,持进口合同;上述(一)至(三)项进口项下的预付款(划定比例以内)、开证保证金、尾款、运输费、保险费及隶属费用和出口项下的佣金(划定比例以内)、运输费、保险费及隶属费用,持(一)至(三)项划定的有用凭证或有关核准文件;
(四)年夜保税区、保税库采办商品以及采办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持(一)至(三)项划定的有用凭证;
(五)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较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和谈;
(六)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索赔和谈、理赔证实及退汇证实;
(七)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金钱持合同。
二、境内机构下列商业及非商业经营性对外支出,外汇指定银行凭用户提出的支出清单先兑付,事后核查:
(一)进料加工出产复出口商品的进口,持外经贸部门核准的进料加工合同;
(二)经国务院核准的免税品公司按划定规模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出;
(三)平易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出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沙场口岸使用费、燃料供给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处事费用;
(四)平易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出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津贴。
(五)邮电部门支出国际邮政、电信营业费用。
三、境内机构下列商业及非商业经营性对外支出,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跨越划定比例的预付货款、佣金;
(二)转口商业项下先支后收发生的对外支出。
四、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元和社会集体的非商业非经营性用汇,按《非商业非经营性外汇财政打点暂行划定》打点。
五、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2011年单证员考试辅导:外汇售汇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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