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辅导:“出单日期”衍生问题

2012-03-14
   众所周知,信用证顶下的各类单据的“出单日期”一般要受到UCP500、信用证条目和现实状况的制约。
  例如,各类磨练证,如健康证、卫生证、兽医证、品质证、质量剖析证等,其出单日期不得过度早于信用证的开证日期,也不能迟于提单的开航日。
  年夜体上来说,这些单据的有用期一般在开出后的两个月之内,对于鲜活产物的有用期仅为两个礼拜。
  如不美观这些单据的出单日期过度早于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则交单时这些单据就有可能成为“无效证书”,也就有可能影响单据货色的价值和品质。年夜而可能对出口商的诺言,也可能令进口商收到货色后,质量造成某种损失踪。
  是以,各类“磨练证书”的出单日期不宜过度早于开证日期。如不美观磨练证书的出单日期迟于提单的日期,那么货色已经分开装运港了,“商品质检”也就无年夜谈起。是以,磨练证书的日期一般被要求“早于提单日期”,或者“与提单日期统一天”。
  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船日期”。可是,保险单据如不美观仅注明保险责任至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管监管日起生效,则既使签发日期迟于装船日期也可以接管。
  UCP500划定的条目是这样的:“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in the credit, or unless it appears from the insurance documents that the cover is effected at the latest from the date of lo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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