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辅导:外贸票据的具体内容

2012-03-14

  (一)出票 轨制 。
  出票是指 汇票 、 本票 、 支票 的出票人按照单据 律例 定的记实事项和体例作成单据 并交付的一种单据行为。
  汇票 、 本票 、 支票 出票的记实事项可以分为必需记实事项、肆意记实事项、不产 生单据法效力的记实事项和不得记实事项四类。必需记实事项有:单据文字、无前提 支出的委宛、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及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肆意记实事项首要有:禁止背书、委 托收 款背书等,这 些事项一旦在单据上记实,就发生单据上的效力。不发生单据法上效力的记实事项, 首要指单据法以外的事项,如违约金、银行账号等,这些事项既使记实,也不发生票 据上的效力。不得记实事项,如附前提的支出委宛、不确定的金额等。单据上记拭魅这 些事项的,单据无效。
  (二)背书 轨制 。
  背书首要有三种,即让渡背书、委 托收 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单据 律例 定让渡背书 必需记实的事项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背书必需是纯挚背书, 禁止附前提背书和部门背书,背书附加前提的所附前提无效,背书仍然有用;背书仅 让渡部门金额或让渡两人的,背书无效。
  (三)承兑轨制。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行为,本票和支票都不存在承兑问题。承兑轨制合用于汇票,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入按照单据法的 划定 ,在汇票上记实必然的事项,以暗示愿意支 付汇票金额的单据行为。
  承兑的轨范搜罗两个根基方面,持票人的提醒承兑和付款人的承兑或拒绝承兑。 单据法 划定 承兑必需记实的事项有“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欠缺记实的, 承兑无效。
  (四)保证轨制。
  保证是汇票、本票上的行为,支票没有保证,保征轨制合用于汇票、本票,单据 保证是指单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单据债务为目的,而在单据 上的所为的-种单据行为。
  保证行为生效后,保证人即成为单据上的债务人,必需向被保证人的一切后不美观承 担保证责任。
  (五)付款轨制。
  付款是付款人依据单据名义支出单据金额,以覆灭单据关系的行为。付款有广义 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付款就是指付款人的付款。广义的付款除搜罗狭义的付款外,还 搜罗了偿义务人的付款。
  持票人在法定提醒付款刻日内提前付款的,具有两个方面的效力;一是持票人可 以保全对其前手的迫索权,如不美观未在划定的刻日内提醒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即损失踪对 其一切前手的追索权,本票和支票的持票人即损失踪除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二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一经持票人提醒就应给持票人付款。
  (六)追索权轨制。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单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搜罗出票人, 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请求了偿单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一种单据权力。追索 权现实上是对于款请求权的一种填补,设立追索权轨制,对切实保障持票人取得单据 金额是十分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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