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辅导:有关合同性质的争议案

2012-03-14

  案例
  某年10月20日,A公司同B公司签订了委托代销某种电子元器件的合肥市。合同规定:代销产品的价格由A公司确定,开具B公司发票,每季度结算一次,代销费为6%,未售出的货物可以退货,合同期为一年。因当时该元器件销路较好,货物很快销完。次年9月4日,B公司与A公司又签订一份经销合同。该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2万套元器件,单价86美元,货到付款,10月底之前交货。签约后不久,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该产品由畅销变为滞销拖延付款,并要求将存货退回。A公司多次催要,B公司均以货未售出为由拖延付款,并要求将存货退回。A公司予以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A公司胜诉。
  [案例分析]
  本案中,B公司在第二份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因为第二份合同在性质上不同于第一份合同。第一份合同属于寄售合同,货物售出后,由代销人与寄售人结算,未售出的货物可以退回;而第二份合同属于经销合同,A公司将货物卖断给B公司,B公司要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对于未售出的货物则不能退回。B公司到期未能付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判B公司败诉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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