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运单是由托运人或者以托运人的名义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在承运人的航线上运输货物所订立运输契约的凭证。
航空货运单既非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也非在运货物的物权凭证,相反,只是一种用来证明运输合同、货物状态和被承运人接管以及承运条件的文件。其作用归纳如下: 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运输契约的凭证。 是承运人收运货物的证明文件。 是运费结算凭证及收据。 是承运人组织、实施运输全过程的依据。 是国际进出口货物办理清关的证明文件。 是保险证明。
国际航空货运单联数构成表
货运单组成 | 货运单各联数名称 | 货运单分发对象 | 货运单颜色 |
三联正本 | Original1(正本1) | 交出票航空公司 | 浅绿色 |
Original2(正本2) | 给收货人 | 粉红色 | |
Original3(正本3) | 给托运人 | 浅蓝色 | |
六联副本 | Copy4(副本4) | 提取货物收据 | 浅黄色 |
Copy5(副本5) | 给目的地机场 | 白色 | |
Copy6(副本6) | 给第三承运人 | 白色 | |
Copy7(副本7) | 给第二承运人 | 白色 | |
Copy8(副本8) | 给第一承运人 | 白色 | |
Copy9(副本9) | 给代理人 | 白色 | |
三联额外副本 | ExtraCopy1(额外副本) | 供承运人使用 | 白色 |
ExtraCopy2(额外副本) | 供承运人使用 | 白色 | |
ExtraCopy3(额外副本) | 供承运人使用 | 白色 |
货运单填开责任
根据《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和承运人运输条件的条款规定,承运人的承运条件为托运人准备航空货运单。
同时规定明确指出,托运人有责任填制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或其代理应对货运单所填各项内容的正确性、完备性负责。由于货运单所填内容不准确、不完全,致使承运人或其他人遭受损失,托运人应负全部责任。即使运单是由其代理人或承运人代为填写的,当托运人签署运单后,就证明托运人已接受运单正本背面的运输条件和契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13条和114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该航空货运单。对已经存在的运单,因托运人未能出示航空货运单或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航空货运单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货运单的限制
一张货运单只能用于一个托运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托运的由承运人承运的,运往同一目的站同一收货人的一件或多件货物。
航空货运单通常包括有出票航空公司(ISSUECARRIER)标志的航空货运单和无承运人任何标志的中性货运单两种。
货运单的右上端印有“不可转让”(NotNegotiable)字样,其意义是指航空货运单仅作为货物航空运输的凭证,所有权属于出票航空公司,与可以转让的海运提单恰恰相反。因此,任何IATA成员都不允许印制可以转让的航空货运单,货运单上的“不可转让”字样不可被删去或篡改。
货运单号码
货运单号码 是货运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每本货运单都有一个号码,它直接确定航空货运单的所有人——出票航空公司。它是托运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询问货物运输情况的重要依据,也是承运人在各个环节,如订舱、配载、查询货物时必不可少的依据。
航空货运单的契约条款
货运单正本背面印刷了有关涉及航空货物运输的条款,它们是航空运输中解决争议时的依据,其中涉及索赔、保险、改变承运人等条款。
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如运输的目的地点或经停地点不在出发地点所在国内,《华沙公约》即可适用于该项运输,该公约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限制承运人对货物遗失、毁坏或延误所负的责任为每公斤250法国金法郎,除非托运人事先声明一个较高的价值,并按要求缴付附加费用。凡是符合中国民航运输规则的运输,承运人的责任也受上述同样限制。每公斤货物250法国金法郎的责任限额,约为每公斤20美元。